文明养犬
一直是文明城市创建的
一项重要文明准则
通过前期的阶段性
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
我县文明养犬行为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但是
近期遛狗不栓绳
饲养大型烈性犬只、公园广场遛狗等
不文明养犬又有所反弹
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
睢宁公安开展新一轮的
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
为提高广大养犬市民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意识
同时结合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睢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持续组织警力外加聘请社会专业捕捉队
在我县重点区域内(外环以内城区)
开展新一轮的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再次对不文明养犬行为
进行集中整治、集中捕捉、集中收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同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遛犬不拴绳
街面存在
无主犬、流浪犬、大型犬
公园广场遛狗等不文明养犬现象
确保辖区群众的人身安全
此次行动
工作人员将采用车巡、步巡相结合的方式
在问题较突出的
重点区域范围开展宣传和巡查
对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实施收容
对遛犬不拴绳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
公民有权劝阻违规养犬、遛犬行为
经劝阻不听的
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县城城区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北至北外环,西至西外环,以及白塘河湿地公园、房湾湿地公园等全县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
除重点管理区外,其他区域作为养犬的一般管理区。
问题来了
具体哪些是违规养犬行为
请注意看好了
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重点管理区内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
处罚依据: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2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处罚依据:重点管理区域发现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养犬人自行处置不得再饲养或送至一般管理区内进行圈养或栓养,不听劝告的将予以捕捉并送至犬只留验场所。
一般管理区域内,未实行圈养、栓养的,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3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处罚依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收缴其犬只。
04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大型农贸市场、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经批准进行犬只表演的除外;
处罚依据: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5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处罚依据: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6携犬乘坐电梯时,犬只未束犬链、戴嘴套,未避让他人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束犬链、戴嘴套,并注意避让他人。
处罚依据: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7饲养犬只扰民按照噪音扰民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08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上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和名录)
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
睢宁公安一直在行动!
请为您的狗狗拴上牵引绳
重点管理区域内
绝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做一名文明养犬人!
文明养犬,才是爱它
共同为睢宁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END
素材来源:治安大队
图片来源:睢城派出所、城西派出所
编辑:张肖平
审核:吴小娜
发布:睢宁警方
监制:彭 雷